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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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是由从事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中职安健,英文名称为:China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ssociation,缩写为COSH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各项方针政策,全面理解“两个确立”的深刻含义、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学风,推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领域改革创新与技术进步,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社会、服务事业、服务大局,助力我国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尽智出力。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自觉加强诚信自律体系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央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http://www.cosh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发展战略制修订提供咨询服务;

       (二)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理论与应用研究,面向会员、社会提供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技术和综合性咨询服务,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评定制度,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对会员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进行评价;

       (三)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领域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的科技书籍和《中国安全科学学报》等期刊,通过召开现场会等方式,搭建交流平台;

       (四)推进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的教育培训和科普宣传工作,开展职业卫生师、职业心理健康管理师及设备管理师等技术人才培训活动,组织开展对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素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技能培训及考核;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从事以下活动:

        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的科技项目的评价工作;

        2.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搭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促进职业安全健康及应急领域“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

        3.承担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

       (六)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参与开展园区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及应急管理现状评价、诊断、治理及安全审计、安全体检、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和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提升;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的安全技术标准的立项论证、编制和宣贯工作,组织制定并颁发相关行业的安全技术团体标准;

       (八)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安全城市、安全社区及健康企业创建及评价工作;

       (九)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有关展会和论坛,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促进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相关产业发展;

       (十一)按照协会宗旨,组织开展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能够积极参加本会的工作与活动;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从事或关心、支持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事业;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

        2.资格证书;

        3.荣誉证书;

        4.其他证明性材料。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为本会发展建言献策,并推荐发展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动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75%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4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协会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代表;

       (二)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勇于创新、治学严谨、作风正派;

       (三)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在我国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在本人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内具有较深的造诣,并支持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有能力承担和完成协会交付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中央社会工作部沟通;负责人人选经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按照本章程规定,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本会诚实守信自律公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会费收取标准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对单位会员的接纳与除名;授予或撤销本协会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三)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9名,副理事长兼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建议,报理事长批准;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编写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中央社会工作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