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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4年7月24日 来源: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所属分支机构管理,促进本会及分支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和中国科协办公厅《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科协办函学字[2016] 246号)及《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章程》(2023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本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据学科、专业和业务划分而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是本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分支机构须使用冠有本会名称“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的规范全称,如“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xx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分支机构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由协会负责人分工管理,在本会章程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另行制订章程。

  第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管理原则:一是坚持科学可持续发展设立或调整分支机构;二是坚持依章依规管理,履行民主程序;三是明确本会法人主体,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决定设立、变更、终止和撤销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 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2.名称规范,新设分支机构不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业务范围不重复,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3.专业领域在全国有较大覆盖面,有明确的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具备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业务活动的成熟条件,如举办学术会议、推广技术成果、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组织专业培训和项目咨询服务等。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挂靠单位(或业务支撑部门)能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二)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程序

  1.提出设立申请。

  (1)初始条件,本会理事会成员单位(含副理事长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可向本会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由筹备组提交设立申请,主要内容包括:设立背景与依据,名称与业务范围,筹备组负责人名单和已征集的会员单位名录等。

(3)挂靠单位确认函,按统一样式提交挂靠确认函(单位盖章),包括挂靠单位概况及办公地址等内容。

(4)根据协会章程,拟定本机构的工作规则和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及活动计划等。

2.履行设立程序。

(1)本会会务会议对设立新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进行审议,依据审议决议函复是否准予筹备设立分支机构意见。

(2)按设立分支机构工作流程及有关要求,完成筹备阶段各项任务后,筹备组提交筹备工作汇报材料及请示报告。

(3)协会理事长办公会(或会务会)审核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

(4)依据理事会审议决议印发设立批准文件,正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3.履行组建程序。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须在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并完成组建程序。

(1)由拟任负责人筹备并组织召开成立大会。

(2)成立大会的主要材料包括:会议议程、拟任负责人人选名单、选举办法、工作规则等,提前1个月报本会审核同意。

(3)按有关规定和审核的会议议程,组织召开成立大会,按民主程序选举本机构负责人,并将成立大会会议纪要等材料上报协会备案。

第八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主任委员由本会或挂靠单位推荐提名,一般为挂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在高层管理岗位工作且在行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负责人。副主任委员为其他单位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或高级管理人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推荐提名。

(二)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职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含常务副主任委员),设秘书长1人。

分支机构委员(含常务委员)人数,依据分支机构注册会员人数的1/3比例确定,会员数量以注册本会会员管理系统的有效会员信息为准。

分支机构秘书处副秘书长由本机构推荐,职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

(三)优化分支机构委员组成。同一人选只能担任本会一个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的兼职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委员分布不宜过分集中,同一单位原则上产生1名委员,挂靠单位不超过3名委员。

第九条 分支机构委员任职条件

(一)为本会注册会员,积极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热爱职业安全健康及应急管理事业,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委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委员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3届。

(三)公务员兼任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须取得有关干部人事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军人兼任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须取得有关干部人事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调整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和委员人选须按民主程序推荐和提名,报本会理事长办公会(或会务会)审议通过。

(二)委员施行动态管理,如有下列情形则需要调整。

1.委员因故、因病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2.委员本人无故且不指派代表参加分支机构活动的。

3.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的。 

(三)挂靠单位应对分支机构提供工作场所、基本办公条件、必要的人力、办公经费等保障。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换届

(一)分支机构每届任期为5年,届满须按时换届,原则上不得延期。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本会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二)分支机构提前2个月向本会提交换届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分支机构换届拟定的时间和地点,换届活动组织形式,拟任负责人人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简历,新一届分支机构委员建议名单等。二是上届分支机构工作总结,修订的分支机构工作规则和本届工作规划等。三是换届后的挂靠单位书面确认函。确认的具体内容,与新设立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确认函相同。

(三)本会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通过后提交理事长办公会(或会务会)审议并形成决议。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调整、终止和撤销

(一)分支机构的名称变更、挂靠单位变更和业务范围调整,须经过分支机构内部讨论,并按民主程序提出建议报告,经分支机构2/3以上委员同意后,向本会提交书面变更或调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和必要性,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正式批复变更或调整。

(二)分支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会秘处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交终止其活动的审议报告,批准后对其进行撤销。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3.超过换届时间2年以上,且连续2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

4. 因其他原因终止或撤销的。

(三)分支机构在被终止或撤销时,应在本会和挂靠单位的指导下,组建专门工作小组,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章 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本会支持分支机构履职能力提升和创新发展,鼓励分支机构依据本会宗旨并结合自身特点,为会员和社会提供项目咨询服务,举办学术交流、论坛会展等活动。鼓励分支机构加强对外合作交流,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在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每年确保完成以下工作:

  (一)按要求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财务收支情况和有关信息统计报表,接受本会的年度检查。

  (二)按照本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会员发展、会员管理和会员服务工作。本会委托分支机构秘书处,指定专人协助本会管理会员信息系统。

  (三)每年至少开展两项以上的学术交流活动或科普活动,包括学术年会、研讨会、团体标准、新技术介绍、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转化及应用工作、专业技术培训、国外考察或交流等。

  (四)做好调查研究和会员单位巡访工作。

  (五)积极配合本会做好大型会议筹备工作,积极承办大型学术会议或论坛分会场。

(六)完成本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公文管理

  (一)严格执行本会发文格式和发文流程。分支机构印发文件前须提交本会会员工作部审核,按本会流程审批签发,本会统一文号并盖章后,供分支机构使用。

  (二)联合发文按照本会联合发文要求,分支机构牵头联合的,其他联合单位完成行文程序后,由牵头的分支机构提交本会审核,按流程报批签发,本会统一文号并盖章后,供分支机构使用。

  (三)不履行发文格式、审批程序开展的活动,本会不受理相关材料,且在分支机构年度考核中不予承认。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管理

  本会负责所属分支机构印章的统一保管,分支机构不得刻制、持有和使用名称为“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xx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等)”印章。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如需印章,须按印章管理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档案管理

  (一)分支机构应及时报送业务活动档案。活动举办前,须提交活动计划和财务预算。活动结束后5日内提交简讯稿(图文)用于网站宣传;30日内提交活动通知、总结、纪要、参会代表通讯录、音视图像、论文集和经费说明等资料。

  (二)分支机构应加强各类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工作。对于本会印发的文件和本机构组织的重要活动资料,由分支机构秘书长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分支机构换届或在有关人员调整时,应及时做好各类档案以及会员数据库等的移交工作,以确保分支机构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财务统一纳入本会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分支机构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和项目服务等各类活动发生经费往来的,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二)分支机构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管理。分支机构不得从事须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

  (三)分支机构受本会委托发展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免交会费,分支机构受本会委托发展的单位会员,应按协会统一会费标准缴纳会费。各分支机构秘书处协助本会办理缴费手续,由本会开具会费(电子)票据。

  (四)分支机构举办各类活动要严格按照《八项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五)分支机构不得制定与本会不一致的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本会对所属分支机构的财务活动,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监管责任。

  (六)分支机构在终止前,须按本会要求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相关事宜。分支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本会所有。

第四章 监督考评

  第十九条 本会及时将分支机构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向社会公布。分支机构简介、负责人、办公场所、设立程序、活动内容等基本信息适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工作部是本会分支机构管理归口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按规定程序撤销,并对挂靠单位予以通报。对于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修订须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