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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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行业自律规约

发布时间:2024年1月18日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行业自律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及协会成员的自律意识和诚信行为,积极推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根据《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 号)和《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章程》(2023 版),结合协会实际,制订自律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所称协会成员包括协会各部门(单位)和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规约由协会成员共同约定,是协会成员履职服务及开展活动应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自律建设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行业准则。协会全体成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制度和准则、《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章程》,恪守“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的原则,积极推进诚信自律体系建设,构建互助互济的和谐关系。
       第五条 信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自觉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引导全体会员信守合同、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组织和群众利益。培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营造诚信执业良好氛围。
       第六条 完善法人治理,规范运作行为。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行业秩序,推进业务公开透明,增强会员认同度和社会公信力。
       第七条 推行诚信承诺,公开承诺内容。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进行公开承诺,做到不强制入会,不强行服务,不搞乱评比、乱表彰,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加强交流合作,提倡团结协作。促进协会会员的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服务。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内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社会服务能力。热心公益,关心弱势群体,积极回报社会。遵守服务标准,履行服务承诺,及时反馈服务意见,提高服务满意度,积极维护会员权益,反映会员合理诉求。
       第十条 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能力。积极培育诚信服务品牌,增强诚信服务意识,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创新诚信服务方式,以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优质的专业服务,不断提升诚信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规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约由协会监事会组织实施,并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十二条 本会所有成员均有权对规约执行机构执行本规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上级部门检举协会机构成员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约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规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规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约的成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实行警告、内部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或撤消机构设置、向有关部门通报等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约所列条款中,凡国家政策法规已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约由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并在协会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本规约经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